政府采购活动中,难免会遇到废标与无效标的情况,那么二者有什么分别呢?
二者发生的情况不同,"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了法定情形整个招标活动予以终止或中标结果被废除的行为。而"无效标"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或经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不合格,而将其投标认定为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号令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